钱湧律师亲办案例
案例分析(2)
来源:钱湧律师
发布时间:2007-01-24
浏览量:596

胡某在网上看到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招聘员工,待遇丰厚,遂向其投了简历,经过面试,20059月签订了合同。签订合同时双方口头约定胡某工资为每月8000元人民币,但在工作期间,单位给胡某工资卡上的工资为每月3000元,其余部分用支付现金的方式补足,胡某对此也没有表示异议。200512月,由于胡某一次工作上的失误,导致公司遭受了一定的损失,此后的1月至3月,科技公司给胡某的工资仅为工资卡上的3000元人民币,并没有之前的现金补贴。之后,公司通知胡某回家随时等待公司的指令,但过了一个月公司也没有打电话或者发函通知过胡某。5月,公司撤销了胡某的考勤卡和办公地点,但并没有正式发函或采取有效措施终止与胡某的劳动关系,由于胡某没有拿到自己的劳动手册,使其无法寻找其他工作,至7月,一直赋闲在家。后胡某上公司要求补足1月至5月的每月8000元人民币的工资,并且赔偿由于公司没有退还劳动手册致使其两个月没有工作所遭受的损失。公司拒绝赔偿,双方遂发生了争议。

胡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经过双方律师的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科技公司一次性赔偿胡某人民币5000元,并且退还胡某劳动手册。

 

律师点评:从表面来看,这个案子似乎是胡某所占的优势更大一些,我方作为科技有限公司的代理人似乎没有任何胜算,但为何最终会调解成功呢?其实,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胡某的诉讼要求是要公司补足1月至5月每月人民币8000元的工资,但从其所掌握的证据来看,公司给予其的工资仅为人民币每月3000元(从银行的工资卡上可以得知),其余的5000元公司以现金支付,其没有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其工资为每月8000元,从其原有的证据,我们只能认为其工资为每月3000元。因此其每月8000元工资的请求无法得到仲裁庭的认可。但为何科技公司还要调解赔偿5000元给胡某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公司与胡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其有关事项,因此公司应赔偿其一个月的工资人民币3000元。其余的2000元为公司没有及时退还劳动手册致使胡某不能找到工作的赔偿。作为胡某,如果提出仲裁最多也就获得5000元的赔偿,还要支付仲裁费用和律师费,可谓得不偿失,因此调解是一个可以接受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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